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003执642号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街道办事处环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平安大道西侧、洞庭湖路南侧全民健身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文登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4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支付执行费2146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45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