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003执保367号
申请人:江苏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文登市富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文登市富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二0二三年四月三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文登市富成置业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南、环山路北“梦缘***恒公馆”59套房产(详见保全财产清单)及冻结被申请人文登市富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1800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3)鲁1003民初1415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文登市富成置业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南、环山路北“梦缘***恒公馆”59套房产(详见保全财产清单)及冻结被申请人文登市富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18000000元。并于二0二三年四月六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文登市富成置业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南、环山路北“梦缘***恒公馆”59套房产(详见保全财产清单)及冻结被申请人文登市富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18000000元。。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