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003执2173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金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经济开发区珠海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平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威海金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将账目结清,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310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