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003财保86号
申请人:文登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路街道办事处环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平安大道西侧、洞庭湖路南侧全民健身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担保人:***,男,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申请人文登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1116××××7779账户的银行存款1950000元。担保人以其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小区××号不动产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文登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小区××号不动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1116××××7779账户的银行存款19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