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江苏明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开元大道****v>
法定代表人:陶永红。
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雷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明江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同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雷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