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雷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雷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0411行初178号
原告上海雷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西镇三双公路1021号5幢506室。
法定代表人陈伟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奚志锋,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良,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洁,该局干部。
第三人张贵军,男,1972年6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委托代理人管旭光,江苏鑫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雷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7年11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关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张贵军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奚志锋,被告的行政首长副职负责人陈晓明及委托代理人***洁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不影响本院的正常开庭审理。审理中,2017年12月22日,原告以被告自动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雷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雷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琪
人民陪审员  张巧凤
人民陪审员  程坚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卫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