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雷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20926号 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1021号5幢506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63122685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协和路78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4904336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32292.63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4432292.63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4432292.63元,超过部分被申请人可以使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