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74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元颢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极东路28号202室27号。
法定代表人:郁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齐,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绿地源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美路1988号3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燕,女,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芦洋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芦潮港路1758号1幢2258室。
法定代表人:陈荣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骥,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元颢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绿地源翔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芦洋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4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元颢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上海绿地源翔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元颢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上海绿地源翔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元颢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上海绿地源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2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105元,由上诉人上海元颢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4,052.50元,上海绿地源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4,052.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海邑
审 判 员 徐 庆
审 判 员 周刘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黎明
书 记 员 胡佳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