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内0105民初3015号
原告内蒙古昱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昱恺商砼公司)与被告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路港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昱恺商砼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东旭、杨凡,被告上海路港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上海路港建设公司与昱恺商砼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昱恺商砼公司依约提供了货物,履行了合同义务,上海路港建设公司未依约支付剩余货款。双方于2018年3月28日就所欠付混凝土货款签订了《还款协议书》,被告应当依该还款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及利息计算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相关义务。故对于昱恺商砼公司要求上海路港建设公司支付货款312406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上海路港建设公司应当支付昱恺商砼公司货款3124060元,并支付利息1004492.28元(3124060元×652天×1.5%÷365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昱恺商砼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复印件、还款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上海路港建设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上海路港建设公司未提交证据。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即昱恺商砼公司与上海路港建设公司之间买卖合同成立,上海路港建设公司未依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书》支付剩余货款312406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于2018年3月28日就所欠付混凝土货款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上海路港建设公司欠昱恺商砼公司商砼款6248120元,上海路港建设公司在2018年12月31日前按所欠材料款50%比例支付给昱恺商砼公司,剩余商砼款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上海路港建设公司按月1.5%利率计算利息,自签订该协议书之日起开始计算。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还款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被告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昱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124060元及利息1004492.28元(暂计算至2020年1月8日),剩余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欠款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 立
人民陪审员 王宝华
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
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