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内0105执1623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查询到被执行人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奥迪牌汽车一辆。本院已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上述两辆车进行查封,并向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送达了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处的工程款7532497元及给付之日的利息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给申请人做了笔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明星
审判员 郭建军
审判员 彭云生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