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15367号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航路通沥青材料有限公司与南京世潮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南京世潮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南京世潮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毅强 审  判  员   张瀚文 审  判  员   李晓滨
书  记  员   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