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虞城县安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民初86号之二
申请人:虞城县安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郑集乡政府南侧路东。
法定代表人:曹鹏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法定代表人:程向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iv>
法定代表人:朱高妹,该公司董事长。
虞城县安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4000万元。申请人虞城县安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查封申请的书面请求,请求解除对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虞城县安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业已作出(2020)豫14民初86号民事判决,虞城县安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虞城县安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豫民终1146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申请人虞城县安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据此提出对被申请人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其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查封、冻结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学朋
审判员  李念武
审判员  王晓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