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105执4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01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执行人: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程向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二次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向呼和浩特市市政建设服务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名下工程款,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该车下落不明,暂不宜处置,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已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燕
审判员  吴 菲
审判员  卜吉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荣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