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282号
申请人:江苏南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一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徐志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淼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镇南路******(上海堡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申请人:***,男,1960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龚晖,女,1968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吴美容,女,1978年1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申请人:陈艳红,女,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申请人:曹士良,男,1968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韩本甫,男,1973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申请人:韩传海,男,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申请人江苏南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淼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龚晖、吴美容、陈艳红、曹士良、韩本甫、韩传海价值39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淼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龚晖、吴美容、陈艳红、曹士良、韩本甫、韩传海的银行存款3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 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