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淼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牧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淼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5521号 原告:上海牧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393号5幢三层C19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淼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镇南路58号19幢105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牧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淼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牧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牧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查,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牧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施 芸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凌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