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执730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润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5号乙A楼1606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53785527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淼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镇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55933342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润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淼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215民初69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国润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39100.79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案尚未执行本金539100.79元。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2次查询,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