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0民初13685号
原告:上海亮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雷正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澎之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彭晔。
原告上海亮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澎之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亮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艳
书 记 员
俞渊清、沈世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