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仁孚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执恢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杨亚奇,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海金霞,女,1980年10月10日生,回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上海**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徐证执行字第4号执行证书,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杨亚奇、海金霞、上海**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20日在本院于淘宝网开展的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被执行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西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一处,陈伟(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以520万元最高价竞得。拍卖辅助机构为上海康吉拍卖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上海市闵行区莘西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陈伟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伟(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陈伟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卓君
审判员  奚国华
审判员  俞海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