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杨亚奇,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海金霞,女,1980年10月10日生,回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上海**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徐证执行字第4号执行证书,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杨亚奇、海金霞、上海**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杨亚奇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西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现因该房产已由买受人陈伟竞得,故本院决定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并过户至买受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上海市闵行区莘西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二、注销上海市闵行区莘西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上设定的他项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奚国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