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0240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翌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路83弄1-42号20幢11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县兴工路18号1号楼190室(上海广福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翌铭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发生新冠病毒疫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鉴于目前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