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0240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翌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路83弄1-42号20幢11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县兴工路18号1号楼190室(上海广福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翌铭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上海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予以审理。现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已届满,考虑到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本案仍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