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翌铭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0240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兴工路18号1号楼190室(上海广福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翌铭实业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路83弄1-42号20幢11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翌铭实业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与申请人上海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上海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翌铭实业有限公司(反诉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翌铭实业有限公司(反诉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晶 书 记 员 杨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