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0240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兴工路18号1号楼190室(上海广福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翌铭实业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路83弄1-42号20幢11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翌铭实业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与申请人上海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上海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翌铭实业有限公司(反诉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翌铭实业有限公司(反诉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晶
书 记 员 杨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