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日朗门窗有限公司

立坤装饰(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日朗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10955号
原告:立坤装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庄瑞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艳,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日朗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寇忠信,执行董事。
原告立坤装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日朗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立坤装饰(上海)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1,146,475.91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8,577.74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按照易水湖门窗供货、安装工程合同约定支付了4,000,000元进度款,而被告只完成了2,853,524.09元的工程量,剩余1,146,475.91元应予返还。被告未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工期完成施工,施工现场停工至今,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8,577.74元。以上应退工程款项,被告方应在实际停工构成根本违约之日起退还给原告,实际停工日期为2017年1月20日,应退工程款利息应从此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违约金被告应于2016年9月10日没有完工构成实际违约之日起向原告方支付,利息应从次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时向本院提交了其与被告签订的《易水湖门窗供货、安装工程合同》一份,其内容明确表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建设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涉案工程所在地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国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旭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