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624号
原告:上海**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韩冬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列,男,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日朗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原告上海**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日朗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沈月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尹 强
书 记 员 张屹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