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绩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3民初14583号
原告:上海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严洋洋,总经理。
被告:上海绩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曼曼。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绩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绩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陆 琴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计凡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