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3民初316号
原告:上海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严洋洋,总经理。
被告:上海绩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曼曼。
原告上海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绩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上海绩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陆 琴
审 判 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马燕侠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计凡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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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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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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