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916号 原告:上海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开河路825号8幢I区430室(上海新河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严洋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庚戌,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1800号2号楼198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