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916号
原告:上海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开河路825号8幢I区430室(上海新河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严洋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庚戌,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1800号2号楼198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