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南变配电站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南变配电站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逍客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潘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06民初34828号
原告:上海市南变配电站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宏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磊,男。
被告:上海逍客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潘真。
被告:潘真,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市南变配电站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南变配电站公司)与被告上海逍客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逍客公司)、潘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逍客公司、潘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市南变配电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逍客公司向市南变配电站公司支付拖欠租金360,637.30元;2.逍客公司向市南变配电站公司支付拖欠租金的利息损失,以360,637.30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潘真对逍客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市南变配电站公司与上海云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群公司)签订《办公室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云群公司承租上海市静安区平陆路XXX号XXX层(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后市南变配电站公司与云群公司、逍客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由逍客公司承继云群公司作为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于逍客公司经营不善,需提前终止合同,2018年6月28日,市南变配电站公司、云群公司、逍客公司、潘真签订《协议》,明确租赁合同终止,在租赁保证金抵扣物业费和电费后,逍客公司还剩余360,637.30元租金未支付,逍客公司应于2018年12月1日前支付完毕,如不能按期支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且潘真应承担连带付款义务,保证期为2年。后逍客公司未按约支付拖欠的租金。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市南变配电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逍客公司、潘真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及举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系争房屋权利人为市南变配电站公司。2017年3月21日,市南变配电站公司(出租方,甲方)与云群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办公室租赁合同》,约定市南变配电站公司将系争房屋出租给云群公司,建筑面积约3,022平方米;该房屋交付日期为2017年6月31日,租赁期限共36个月(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1日)。免租期自2017年6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甲方为扶持乙方发展,现给予房租优惠季度租金合计452,472元,每季度物业费72,528元;于交房前,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存放保证金180,000元;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或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而提前终止时,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乙方已付保证金,乙方还需支付违约金。
2018年4月10日,市南变配电站公司与云群公司还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租赁面积调整为2,675.09平方米,租金自2017年7月1日起,调整为季度租金400,530.55元;物业费调整为季度物业费64,202.16元。乙方需于2018年6月10日之前,付清2018年3月31日前产生的租金、物业费、水电费,逾期支付将视作违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同日,市南变配电站公司(甲方)、云群公司(乙方)、逍客公司(丙方)、上海贝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丁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因乙方经营需要,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付款方式进行调整:由丙方、丁方支付合同内约定的租金、物业费、电费、水费、通讯费及其他相应费用。
2018年6月1日,市南变配电站公司(甲方)、云群公司(乙方)、逍客公司(丙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原《办公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合同主体由丙方取代乙方成为既有合同的一方;乙、丙方双方保证丙方具有履行既有合同的资质和条件。
2018年6月28日,市南变配电站公司(甲方)、逍客公司(乙方)、潘真(丙方)、云群公司(丁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丁方签订的《办公室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甲、乙、丁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二》,于2018年6月30日提前终止,不再履行,现将合同终止后的善后工作、债务处理等事宜约定如下:乙方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离场,并将房屋钥匙交给甲方;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目前拖欠费用为: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房租449,061.08元,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物业费64,202.16元,2018年3月至4月的电费27,374.06元,共计欠费540,637.30元;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方已收取保证金180,000元,该保证金优先用于抵扣乙方拖欠的物业费及电费,剩余部分抵扣租金后,剩余租金360,637.30元乙方应于2018年12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如乙方到期不能支付,则由丙方以连带保证责任方式承担还款义务,保证期为2年。逾期付款期间需计算逾期利息(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恪守。《办公室租赁合同》、《协议》均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市南变配电站公司、逍客公司、潘真签订《协议》,约定《办公室租赁合同》于2018年6月30日解除,并对房屋的交接及被告逍客公司欠付的租金金额进行了确认,故市南变配电站公司要求逍客公司支付欠付的租金360,637.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协议》约定逾期支付欠付租金还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故市南变配电站公司要求逍客公司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以360,637.30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2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予支持。潘真未按《协议》承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市南变配电站公司有权要求潘真对欠付的租金以及因此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逍客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南变配电站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金360,637.30元;
二、被告上海逍客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南变配电站服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60,637.3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潘真对被告上海逍客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2元,由被告上海逍客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潘真共同负担。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上海逍客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潘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伟俊
人民陪审员  吴春林
人民陪审员  高 倩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乔续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