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南变配电站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南变配电站服务有限公司与**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南变配电站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平陆路601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黄宏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磊,男,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上海逍客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朝阳路20号694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南变配电站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06民初348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逍客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360,637.3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60,637.3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上海逍客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执行人上海逍客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院立案后,于2022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逍客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同年1月2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执行,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与中村麗子名下的上海市普陀区,暂时无法处置。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的“总对总”及“点对点”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逍客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其他房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上海逍客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南变配电站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磊,其向本院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的材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南变配电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海逍客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及钱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静隽
审判员  沈国敏
审判员  刘金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 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