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0民初10250号
原告:上海巴士第一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肇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梦甜,上海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信息管线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丽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振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巴士第一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信息管线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在审理中向本院提交撤回诉讼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应依法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巴士第一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付 葵
书 记 员
李 颖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