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管线有限公司

上海市信息管线有限公司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616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市信息管线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625号71813室。
法定代表人:黄卫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姣璐,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1栋205。
法定代表人:杨学平。
被申请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201-3155号253幢514室。
法定代表人:韩霞。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市信息管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作出(2022)沪0106民初16168号民事裁定,据此对被申请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84,340.50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予以了冻结。2022年8月1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市信息管线有限公司就本案申请撤诉,本院于2022年9月1日出具(2022)沪0106民初16168号之一民事裁定准予撤诉并生效。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市信息管线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市信息管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84,340.50元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立新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诗蕊
书 记 员 纪 洪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