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6168号
申请人:上海市信息管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625号71813室。
法定代表人:黄卫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姣璐,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201-3155号253幢514室。
负责人:韩霞。
被申请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1栋205。
法定代表人:杨学平。
申请人上海市信息管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84,34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4,34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冬冬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秉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