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管线有限公司

上海市信息管线有限公司与上海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18591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市信息管线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625号71813室。
法定代表人:张丽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姣璐,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201、3155号253幢513室。
法定代表人:付德舫,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员工。
原告上海市信息管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线公司)诉被告上海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宽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宽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做出(2021)沪0106民初185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196,2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后本案于2021年9月27日以判决结案。现判决已生效。申请人上海市信息管线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96,238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巫建强
审 判 员  王 梓
人民陪审员  梁钟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杨诗怡
书 记 员  沈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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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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