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蜀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蜀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602民初7195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蜀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蜀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蜀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蜀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61元,减半收取104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