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域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与上海水域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7157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男,江苏省如东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水域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顺东路24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周慧泉。
原告***与被告上海水域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 铭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珺
书 记 员  徐亚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