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902财保27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2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10月22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上海石敢当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泰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泰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工程款12万元,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并用保险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泰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工程款12万元,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