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21754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上海泰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爱辉路201号3幢3066-B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泰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2023年8月8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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