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泰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泰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21754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上海泰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爱辉路201号3幢3066-B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泰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2023年8月8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