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2184号
原告:上海**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抚顺路360号。
负责人:***。
被告:北京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号***大厦26层2601号04。
法定代表人:高阳。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美瑞上海分公司)、被告北京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瑞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780,0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美瑞上海分公司签订《上海***工程外委服务合同》,约定在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间,原告为被告美瑞上海分公司位于杨浦区的***提供变配电室供配电及维修服务。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产生费用909,655元。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费用,尚欠服务费780,055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配合做好涉辽宁XX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处置工作,防范重大风险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做好涉辽宁XX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本案应当由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