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兴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7101执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6幢B2698室。
法定代表人:计科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雪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兴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溪北路61号12幢213室。
法定代表人:郑艳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海**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兴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2)沪7101执4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上海兴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21,6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黎明
审判员  龚建华
审判员  何宇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胜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