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1047号之二
原告:上海天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新路33号2层A区25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溪北路61号12幢2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被告:胡道成,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上海天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君公司)、***、胡道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1104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兴君公司、***、胡道成价值人民币1,344,464.78元的财产。后该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对兴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现该案已生效。被告兴君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兴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44,464.78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