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1047号之一
原告:上海天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新路33号2层A区25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溪北路61号12幢213室。
被告:***,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被告:胡道成,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上海天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胡道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件审理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