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兄弟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兄弟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民特10号
申请人:上海兄弟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三路3699、3721号1幢3楼。
法定代表人:周礼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山,上海金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毛丽红,女,197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
申请人上海兄弟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公司)与被申请人毛丽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兄弟公司称,请求撤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浦劳人仲(2016)办字第8414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仲裁员在审理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被申请人工资标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000元,另外2,000元系补贴,但仲裁员忽略了这个重要事实,而将2015年年终奖金加在2016年工资内并以此计算平均工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曾签订和解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放弃追究权利,因此双方之间已无任何劳动争议。另外,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被申请人若愿意续签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申请人,故被申请人未通知被申请人则应视为其不同意续签合同。上述事实仲裁员均视而不见,构成枉法裁决。故系争仲裁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毛丽红辩称,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被申请人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9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浦劳人仲(2016)办字第8414号仲裁裁决:兄弟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毛丽红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差额人民币23,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主张涉案仲裁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决的行为,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兄弟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浦劳人仲(2016)办字第841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兄弟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强
审 判 员  胡瑜
代理审判员  何建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谭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