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兄弟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兄弟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韵雅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4152号
原告上海兄弟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礼誉,总经理。被告**,女,1980年1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现住北京市。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兄弟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被告作为申请人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该委于2015年9月9日作出裁决,该裁决规定“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只能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2、劳动争议案件优先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西城区,且由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规定,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具有劳动关系,原告系注册于本市浦东新区的企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处理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