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兄弟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5666上海兄弟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7民初5666号
原告:上海兄弟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3699、3721号1幢3楼。
法定代表人:周礼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路82号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兄弟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兄弟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兄弟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