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02民初13390号
原告:上海兄弟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2936858X。
法定代表人:周礼誉.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祥,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纪双,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工业园内码913401005592358988。
法定代表人:叶双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耀明,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兄弟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兄弟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祥、被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耀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兄弟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材料设备款90223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在2016年11月17日双方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设备,合同价款33万元,在2017年10月27日原被告又签订《采购及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MCVCL/ALN辅助系统采购设备,合同价款3980000元,由原告购买负责安装,付款方式为签订合约后付20%,完成主管道安装并验收合格付25%的合同款,室内管道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付35%的合同款,审计完成付到95%合同款,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限一年,现已过了质保期且合同发票都已开具完毕,被告却一直未按期支付货款,合同约定双方以被告所在地为管辖法院。现原告在多次讨要货款无果后。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两份合同金额无异议,我们之间是签订了相关的购置设备合同,设备已交付,但施工完之后没有履行正规的验收程序,验收资料也不全,按照合同对款项进项付款,剩余款项是验收完之后应该付的款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7日原被告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电热水洗尾气处理设备(1台)、水洗尾气处理设备(2台)共计33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买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设备交付至指定地点后付款30%;书面验收合格后,买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验收款;剩余10%作为质保金,在设备经书面验收合格一年且双方无质量争议时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付交付了相关设备。
2017年1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采购及服务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甲方)在原告(乙方)处购买MCVCL/ALN辅助系统采购设备及相关服务工作,合同价为3980000元,税率11%,付款方式为签订后、乙方主要材料订货后付20%,乙方开具20%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成主管道安装并验收合格,开具25%合同增值专用发票后支付25%的合同款;室内管道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开具35%合同增值专用发票后支付35%的合同款;全部工程完成并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结算审计,审计完成付到95%合同款,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限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相关设备及系统,并经过了调试,项目于2018年1月底竣工,被告在在断断续续使用该设备进行生产。2018年7月,原告大面积处于停产状态。
2020年5月,经被告委托,天职(北京)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合肥彩虹蓝光二期扩产芯片气体系统采购及服务工程进行结算核验,并出具报告,该报告记载工程开工时间为2017年11月10日,竣工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经验收质量合格。该报告附2018年2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署的《项目验收报告》一份(复印件),载明:合肥彩虹蓝光二期扩产芯片气体系统采购及服务已全部安装完成,并送气生产正常。甲方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何晓方、高学生、常建军在验收报告处签字确认。庭审中,原告陈述就《采购及服务合同》,经过审计及税费下调后,应支付总价为3763893.52元,被告已支付2896717.5元,尚欠867176.02元;就《设备买卖合同》而言,总价款330000元,已支付294941.5元,尚欠35058.5元。被告对合同及已支付、所欠金额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设备买卖合同》、《采购及服务合同》、《项目验收报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二期扩产芯片气体系统采购及服务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欠货款902234元,有《设备买卖合同》、《采购及服务合同》、《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二期扩产芯片气体系统采购及服务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争议焦点为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案涉设备及安装于2018年1月底竣工,且被告也认可曾投入使用,原告方提供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显示系被告方委托审核,该报告记载也显示该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且该工程已超出质保期,故本案应认定付款条件成就,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以欠款数额902234元自起诉之日起(2020年11月2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兄弟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货款902234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1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22元,减半收取6411元,由被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方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