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6民初3762号
原告:***,男,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点甜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上海秀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东村亭虹路**。
法定代表人:封元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点甜农业专业合作社、第三人上海秀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钱静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