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

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3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井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李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绍***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绍***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29号2号楼西部603-A08部位。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与上***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35492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货款5,296,374.07元;二、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的利息,以及以3,796,374.0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对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437.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义务人上***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04月0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3,881.87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得两被执行人开户于各商业银行账户若干,扣划得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6,478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已予冻结,冻结期限至2023年4月11日。除此之外,本院暂未查得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的财产线索。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亮 审判员  李 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