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21财保2号
申请人: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文井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燕、***,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申请人: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益群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4317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4317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助理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倪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