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2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佳,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
委托代理人**,上海飞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刘悦,上海飞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源涛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审第三人上海净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上海展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佳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5)闸民四(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12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佳申请撤回上诉,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审判长翁俊
审判员浦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何冰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