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欣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9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上海港沿经济小区),组织机构代码:598135152。

法定代表人袁永仁。

被执行人杭州欣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码:MA27YGQL3。

法定代表人赖长江。

上海中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欣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中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仲案字第0820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9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8746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38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保险、股权等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查找无果,同时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多件未履行案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和罚款决定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仍欠债务人民币98746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1381元,应继续履行该债务。综上,被执行人名下现已无可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执90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汪园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一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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